政策制度

安阳工学院教职工调出和校内调动
2017-11-23 00:00 人事处 

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调出及在学校内部的工作调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保障调动人员和学校双方利益,本着严格编制、规范审批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配工作原则

1、合理流向原则。坚持编制、岗位、条件相统一,坚持用人所长,人尽其才,促使人员向能发挥特长的岗位流动;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岗,促使人员向缺编的部门流动。

2、统筹规划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必须根据各类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进行调配,充分调动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结构优化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应首先考虑教学一线的需求,优先稳定、补充教学单位各类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学缘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团队建设需要进行调配,管理岗位要根据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进行调配。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事调配工作,实行阳光校务,在提高人事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

二、在编教职工调出

(一)在编教职工调出的相关规定

1、按照国家、省、市及我校有关规定,在编教职工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2、对于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出人员,学校为其照顾安排的配偶(或子女),须同时申请调离(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留下者除外),否则,不予审批。

3、从事与经济活动(含财、物的管理)有关工作的人员,经批准调出或同意辞职的,在其办理手续前,还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作出结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本人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按《工作合同书》所列条款执行。调离申请在学校未批准前,人事部门不接受对方单位来学校阅档。

5、凡报考公务员,报考时必须征得学校同意。考上公务员需调出的,如果服务期未满,需向学校交纳服务期违约金。

6、申请调出人员,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予以除名。

7、被辞退人员和自动离职人员,不属调动范围。

8、批准调出人员,本市内调动的应在1个月内办结相关离校手续;调离本市的应在2个月内办结相关离校手续,逾期将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9、已批准调出人员,如非本人原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调离而要求留校工作的,须由本人提交继续留校工作的申请和相关证明,经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方能重新安排工作。对于申请重新留校者,需连续工作五年。五年之内如再次申请调出,将视同未满服务期处理。

10、学校严格控制下列人员调出:

(1)服务年限未满者;

(2)由学校出资派出进修而服务年限未满者;

(3)承担科研任务尚未结题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

(4)承担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任务者。

如确因特殊情况个人要求调出,须在自身承担的工作安排妥当,并履行违约手续(具体按相关协议及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后,经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二)在编教职工调出的程序

1、在编教职工申请调离本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调出人员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调出申请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校长办公会(中级及以下职称)研究。

4、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需办理如下事宜:

(1)支付工作合同、住房补贴协议、培训协议涉及的违约金、安家费、培养费、科研启动经费等,退还学校配备的办公和生活设施等(服务期未满人员)。

(2)办理工作移交。

(3)至人事处领取《离校清单》并至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4)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离校清单》交人事处。

5、因个人原因被学校限期调离的,由学校人事部门向其本人下达限期调离通知书,本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

6、学校每学期办理一次人事调离工作,分别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三、在编教职工校内调动

(一)校内调动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调入岗位的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身心健康。

2、具有调入部门所要求的学历(位),具备调入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

3、调入对执业资格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

(二)校内调动的程序

因教学科研工作急需,或因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单位减员等需要调配人员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其他原因需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凡校内调动人员须向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提交个人申请,并填写《安阳工学院教职工校内调配审批表》(见附件1),提供接收岗位所需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执业资格证等。

2、调出部门须进行认真研究,并签署意见。

3、拟接收部门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根据拟调入部门的编制、岗位以及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需要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会(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校长办公会研究(中级及以下职称)。

5、学校研究批准后,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三)校内调动的其他规定

1、校内调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须在一周内(对于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情况确定)办完交接手续(资产移交手续见附件2)并到新部门报到工作。如离开原部门又不到新部门报到工作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辅导员或教学秘书校内调动的,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调动程序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3、为保证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调往管理岗位;从事实验、图书资料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能调离实验或图书资料岗位。

4、凡经学校批准办理校内调动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内调动,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5、各部门内部因工作需要调整人员,可在本部门定编总额内进行,并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6、学校每年集中办理两次校内调动工作,办理时间在每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

7、经学校批准的校内调动,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按调入岗位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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