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豫人社[2011]68号)、《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管[2017]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安阳工学院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暂行办法》(安工党[2013]72号)和《安阳工学院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安工党[2015]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博士后管理部门、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
第三条 创新基地运作方式分为三种:基地设立项目,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到基地做博士后研究;与我省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合作开展项目研究;与外省博士、博士后、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合作开展项目研究,或将其科研成果在基地转化。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创新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在站博士后;研发人员是指与创新基地开展合作研究的我省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和外省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接受河南省人社厅博士后与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处(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的统一领导,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并及时汇报我校的创新基地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学校将不断加强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增加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使博士后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博士后实行学校、学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设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学校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院应高度重视博士后管理工作,成立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并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博管办职责
(一)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合作联系,负责与省博管办的沟通联系,在省博管办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制定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研发项目合作计划等。
(四)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考核、出站等管理工作,及其配偶子女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等。
(五)负责博士后的招收经费、项目启动经费、科学基金、安家费的申报和管理等。
(六)负责与省科研创新团队及外省高层次人才的项目对接工作。
(七)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方面进行评议。
(二)指导进入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可行性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科研工作进展报告。
(四)对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合作研究进行审核。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退出基地或延长在基地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结束基地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
第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职责和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须为我校教师,具有教授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研究方向明确,在研经费充足(招生时账面经费自然科学类每名博士后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名博士后不少于2万元)。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基地期间的工作情况、科研道德和具体学术行为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拟定工作目标、研究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从事原创性及交叉性学科的研究,并督促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时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确保博士后按期出站;积极参与我校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建设。
博士后合作导师享受相应的指导补贴,按每名博士后每年200学时计算。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指导补贴:所指导的博士后人员未能按时出站的;指导的博士后人员中途退站的。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聘
第十三条 计划制定
有关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向校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经研究审核后,确定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招聘条件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符合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具体条件以当年博士后招收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招聘程序
申请进入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先与有关学院沟通,确定研发课题,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及科研业绩等相关材料,经校博管办审核合格,并经与创新基地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单位同意后,报省博管办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项目人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和两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的《专家推荐信》;
(二)身份证、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博士学位论文及主要成果(著作、教材、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及获奖证书);
(三)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四)政治思想鉴定(单位党委或组织部门出具并盖章);
(五)留学博士须提交国外学历证书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原件(由国际交流处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 与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校博管办负责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与个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基地工作时限、产权成果归属、奖惩等内容。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须保证在八个月以上。
第五章 创新基地与研发人员合作
第十九条 有关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合作研发项目,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由省博管办统一联系,组织我省相关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到创新基地开展项目对接活动,安排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创新团队成员承担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需填写《博士后研发基地与研发人员合作项目登记表》,双方在表中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同时报省博管办。
第二十一条 兼职从事项目合作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须保证研发时间,按时完成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地根据项目需要,可与外省博士、博士后、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合作开展研究项目,也可将其成果在创新基地转化。双方须签订合作协议和备案表,其合作和运作方式与创新团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科研项目或研发人员转让的成果项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及产权成果归属、奖惩等。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创新基地工作期间可计算工龄,在创新基地期间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资、福利等待遇外,每年发放博士后津贴6万元,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可按在站当年河南省职称评审文件规定执行;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发放博士后津贴3万元;我校教职工在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教学工作量减免70%,除享受原有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情况下,每年发放博士后津贴3万元。经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博士后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从事专职研究岗位1年,不承担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基地工作,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博士后配偶不随迁的,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路费(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基地工作期间,随迁子女按我校正式职工子女对待,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学校协调办理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创新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如需延长研发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及博士后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经校博管办同意,报省博管办备案,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以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省外、国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在外时间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由博士后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每学期听取一次项目进度及阶段性工作汇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发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提供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科研条件。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需完成以下基本科研任务:自然科学类须以第一作者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国家级一级学会创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须是CSCD期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安阳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人文社科类须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论文或项目须以安阳工学院及合作流动站(工作站)为署名单位,并享受学校当年相应的科研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上述基本科研任务之外,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取得的成果、专利等,按照学校当年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校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学校为其提供博士后临时周转住房或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研发任务后,须向学校提交科研报告和研发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校博管办组织专家组(5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校外不少于2名),按照博士后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其科研、工作表现情况以及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经创新基地和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考核,专家评议合格的,可获得《博士后证书》;研发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经创新基地或相关单位考核,专家评议合格的,可予以结项。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有关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到省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第三十七条 应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就业实行双向选择,或按照有关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间在创新基地表现优秀的,学校优先考虑其留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站:
(一)开展工作半年后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研发期间工作不认真,出现技术问题造成损失的;
(三)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研发工作的;
(四)不遵守保密纪律丢失技术资料或泄密的;
(五)超出一个月不与学校联系的;
(六)工作期满经考核未完成科研任务的;
(七)研发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八)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三十九条 被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河南省优惠政策,同时退还学校发放的博士后津贴,有关部门予以办理其户口迁出等相关手续。被解聘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由创新团队负责人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博管办、省博管办。
第七章 创新基地项目对接
第四十条 创新基地按照博士后工作协会的运作方式开展项目对接。结合学校实际,可以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创新基地开展科研工作,也可将研发人员的成果在创新基地转化,还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开发项目,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四十一条 创新基地立足于我省航空物流、先进装备制造、土木建筑、化学化工、电子电气与信息技术、生物与食品等高新技术领域优先发展的需要,依托我校的省(市)级科研平台,选择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的项目进行研究。
第四十二条 创新基地的运作方式既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项目开发、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维护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实行有偿服务,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合理确定双方权益,形成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创新基地的正常运行,该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津贴,科研启动费,基地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学校需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支付的管理费等。
第四十四条 创新基地每年制定发布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提供研发经费。研发经费资金一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支持,其余部分由学校和博士后导师按一定比例共同支付。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和研发经费,由学校博管办根据研究人员情况和项目需要进行预算,按程序批准后,根据研发工作进度和需求按年度下拨。
第四十六条 科研启动费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自主创新项目提供的科研启动资助。学校为在站期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每人15万元,其中省拨经费和学校共同支付12万元,导师承担3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人5万元,其中省拨经费和学校共同支付4万元,导师承担1万元。有关部门和人员还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的各种经费,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河南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根据到账经费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参照学校相应级别项目配套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应具有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事业为重,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其研究成果和权益。创新基地要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应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团结协作,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弘扬科研人员诚实守信,尊重创造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
第五十一条 创新基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营造尊重知识、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创新发展的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有关学院可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安阳工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名单
附 件
安阳工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主 任:景国勋
副主任:李学志 万鹏杰 张 玲
委 员:马菊意 姚玉钦 张 勇 毛晓军 刘 伟
康国强 冯利民 彭仁海 王 体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办公室主任:马菊意(兼)
办公室副主任:冯利民(兼)
专职管理人员:马 川
附件一:安阳工学院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附件二:安阳工学院博士后进站校内四方协议
附件三:安阳工学院博士后开题报告
附件四:安阳工学院博士后中期考核表
附件五:安阳工学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经费证明
附件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