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15 00:00 人事处 

安工院〔2015〕50号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安阳工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工学院

2015年5月14日

安阳工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用工数量,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体现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是指我校全供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及企业编制人员之外的用工人员,主要从事学校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退休返聘人员、外聘兼职教师、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勤工助学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用工单位是指我校聘用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用工原则

第四条 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原则为:

(一)坚持“岗位需要,以岗聘人”的原则;

(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

(三)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四)坚持服务社会化的原则;

(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

(六)坚持学校统一管理与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清退不合格人员的原则。

第三章 岗位类型和用工形式

第五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和普通工勤服务岗位两种类型。

第六条 根据工作及岗位需要,学校通过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方式招聘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分为全日制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和非全日制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两种形式。其中,非全日制临时用工是指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岗位。

第四章 用工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用工程序为:

(一)岗位申报。每年的6月初,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交下学期需新增用工计划及聘用条件的申请,招聘条件须注明所聘用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岗位条件等(见附件)。

(二)岗位审核。人事处结合用工单位的申请对事业编制外用工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条件、工作任务量、用人成本等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校。

(三)岗位审批。学校研究后下达用工指标。

(四)组织聘用。每年的9月份,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或劳务公司组成考核小组,审核报名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确定聘用人选,报到上岗。

第八条 招用的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首次聘用时,须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对于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四)从事会计、汽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管道工、金属焊接、车工、钳工等需要具备技术专长或特殊职业技能的人员,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从业资格证,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五)除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其他要求,安全保卫岗还需达到一定的体能测试要求。

第五章 劳动合同和试用期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有劳动合同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务派遣形式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须与《劳动合同法》一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须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要求由双方协商约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首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签约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签约各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编制的,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十日报人事处并通知本人;属于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应提前四十日报人事处,人事处书面通知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辞职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书面告知签约方,签约方应在收到劳动者书面通知七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擅自离职并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或劳务公司应及时向当事人追偿损失。

第十五条 若出现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按照“谁用工,谁补偿”的原则支付经济补偿,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在授权范围内,非全日制用工可由用工单位负责招用和管理,但需向人事处备案。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非全日制用工,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十七条 首次用工须约定试用期,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试用期为三个月,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者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八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工资标准由学校依据其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种特点、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但不低于同期安阳市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与原企业编制人员同工同酬。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由学校直接发放,属于劳务派遣形式劳动者的工资由签约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寒暑假期间,无工作任务的不予发放工资。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为企业编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险),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从支付给本人的薪酬中代扣代缴。属于劳务派遣形式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险),由劳务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

因公负伤致残或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同期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章 基本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替工作。

(二)有事、患病、婚丧、生育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三日以内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至三个月之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上者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必须遵守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

(二)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爱护公物,不得贪污、盗窃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

(四)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五)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六)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七)关心学校事业,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八)遵守学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代替的;

(九)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八章 用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的规定,确保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的招用条件、岗位职责等。

(三)在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组织其进行规章制度的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相关制度,并定期开展此项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细则,建立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花名册和用工档案,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负责本单位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配合学校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签等工作。

(六)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

(七)因用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有关规定,所引发的劳动纠纷和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用工单位承担,学校将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法规和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为有偿服务,劳务派遣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经济状况、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由学校有关部门发包给他人承包的经营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须具备相应资质)应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应监督和督促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雇用人员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发包方对拒不履行合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承包方,发包方应立即中止直至解除其承包合同。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用工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及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承包方与其雇用人员自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企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依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阳工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岗位申请表

(20××年×月×日)

单位: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岗位名称

申请理由与岗位职责

岗位条件

职数

安阳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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